項目代建最早起源于美國的建設經理制(CM制)。CM制是業主委托一稱為建設經理的人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,包括可行性研究、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竣工試運行等工作,但不承包工程費用。
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,在業主委托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,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,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。采用CM制進行項目管理,關鍵在于選擇建設經理,一般來說,精通管理、商務、法律、設計、施工等知識和技能,并具有豐富經驗和良好信譽,是一名優秀建設經理所必須具備的素質。
主要特點:
(一)通過公開招標、邀請招標或直接指定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公司,作為項目建設期間的法人,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。
(二)工程項目管理的實質,是把過去由建設單位(使用單位)的職責在建設期間劃分出來,以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設單位行使建設期項目法人的職責。將傳統管理體制中的“建、用合一”改為“建、用分開”,并割斷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,使用單位不直接參與建設,實現了項目管理隊伍的專業化,從而有效提高項目管理水平,有效控制質量、工期和造價,保證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。
(三)“代建制”管理解決了過去建設項目責任主體不明,責任不清的問題。以合同的形式,界定了出資者、建設管理者、使用者等各當事人的責任、權利、義務,從而建立約束和激勵機制,從質量、工期、造價及安全等方面入手,對項目的預期目標實行嚴格控制和有效約束。
(四)為投融資體制改革探索了一條成功之路,在相當程度上克服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多年來權責不分、無法控制的現象。
(五)克服了對投資造成的人為影響,基本杜絕超規模、超標準、超投資的現象,進一步提高了投資效益。
(六)使用單位無需再抽調人員成立基建班子,減輕了工作壓力。
(七)建立了三者之間的相互約束的監督機制,在施工單位、監理單位、主要設備、材料的選擇上均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、合同管理、監理等制度,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說了算的現象。是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治理建設領域腐敗的有力措施和手段。
(八)建設投資使用不會偏離,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,形成資產可定時建帳入庫,防止長期耗費或流失。